大发welcome登录 - 大发正版授权 - 大发welcome登录官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大发welcome登录入口 » 政策信息 政策信息

宁波海关发布进出口贸易型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标准

字号: 2009-02-06 09:31:38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

2003-7-14发布            2003-7-18实施

宁波海关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型企业在内控管理、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海关业务行为、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财务账册设置、单证资料保管等六方面的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型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公司法》       (1999.12.25发布)

《会计法》        (1985.5.1发布)

《海关法》        (2000.7修订)

《海关稽查条例》     (1997.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账薄、单证管理规范》 (2002.12.6发布)

《海关总署调查局关于做好规范企业行为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2.3.25发布)

《宁波海关关于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企业的管理办法》

                (2003.1.6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进出口贸易型企业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进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为主、加工贸易以代理为主,进口货物以非本企业加工生产为主的企业。

3.2   海关业务行为

    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过程中,与海关发生的各类业务行为,包括加工贸易、减免税的审批、监管、核销,企业注册备案、变更、年审的审批,货物通关过程中的申报、查验、征税、放行以及交付、核销保证金、保函,接受海关稽查、调查、缉私等查处工作。

3.3   海关业务相关人员

    包括企业负责人、业务主管、业务员、报关员和相关财务人员。

3.4   海关单证

    指海关制发并确认的有关进出口业务的文件、证明、凭证等,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特定地区、特定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等记手册》、《进出口征免税证明》、《海关缴款书》、《海关行政性事业收费单据》、《扣留凭单》等。

3.5   财务账册、单证资料

    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往来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手册复印件及其核销结案表等进出口货物的经营、生产、加工等有关资料。

4    内控管理规范标准

4.1   建有完整的组织及岗位责任制,最高管理层、部门管理层、基层业务人员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明确;

4.2           建有完善的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部门或人员的进出口业务分工和操作流程、进出口单证合同流转和保存、外汇收付及核销、出口退税、批文(配额)等进出口专有权利等的管理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3   建有完善的仓储、物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海关监管货物的存放、使用、损耗、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4   建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原材料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的设置和会计处理方法等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5   建有完善的行政、人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专人保管专用印章、手册、报关单及有关进出口资料以及对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等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6   上述制度可以分开或合并制订,但内容必须涵盖。制度涉及的进出口业务管理、进出口单证管理、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财务管理、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等内容,分工明确,监管严密,程序完整,手续齐全,运作有效。

5    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规范标准

5.1   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5.2   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个人资信,近1年内无海关违法违规记录;

5.3   具备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知识与资质;

5.4   接受过海关有关培训;

5.5   企业报关员被海关扣分未超过20分;

5.6   企业设有专职岗位办理海关事务;

5.7   企业与本企业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签有劳动局签证的劳动合同;

5.8   企业与本企业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签有海关业务风险责任书。

6    海关业务行为规范标准

6.1   无走私违法违规行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为准);

6.2   如实申报;

6.3   不买卖、伪造、变造海关单证,不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单证;

6.4   及时缴纳海关依法征缴的税、费、款;

6.5   年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6.6   按时核销加工贸易合同、保证金、保函;

6.7   按时参加并通过企业年审;

6.8   无海关统计处罚记录;

6.9   报关单电子申报后,15日内到海关现场交单;

6.10  生产单耗发生变化,及时向海关修改变更;

6.11  海关单证保管得当,无丢失海关单证情事(因不可抗力除外);

6.12  积极配合海关工作,按照海关要求提交所需相关资料,认真协助海关进行货物查验、样品提取、化验、前期验厂、中期核查、后期监管及其他工作;

6.13  积极配合海关稽查、调查、缉私工作,主动反映有悖海关监管要求情事,提供违规违法线索;

6.14  在其他政府执法部门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15  遵守海关其他有关规定。

7    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规范标准

7.1   对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有完善的监控机制和手段,发生报废、毁损、丢失等情形及时向海关报告;

7.2   仓储实行专人管理,仓储保税的料件、残次品、边角料设有鲜明标志,有条件的企业将仓储的保税料件、残次品、边角料与非保税货物分开存放;

7.3   定期清查和盘点减免税进口物资,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在有关账簿中如实反映减免税物资的转让、出借、出租、内部转移、抵押、对外投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情形,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7.5   企业定期组织清查和盘点进口保税料件,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面如实反映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各种原因导致该类存货的变化,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8    财务账册设置规范标准

8.1   总体要求

8.1.1  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8.1.2  企业的会计账簿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进口、出口、储存、加工使用、销售等情况;

8.1.3  会计记录使用中文,经批准记账本位币使用外币的企业,能及时提供账册的中文版本;

8.1.4  在境内法定注册地保存有关账簿、单证,无带出境外情事;

8.1.5  实行由计算机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所采用或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管理制度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其会计核算账簿、报表定期以计算机打印书面形式或光盘、磁盘等磁性介质存档保存。

8.2   具体要求

8.2.1  企业设有专门的备查账册反映企业进口的经营性租赁设备、不作价设备等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的设备的进口、使用、处置等情况;

8.2.2  涉及减免税物资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明细账页面明确标有“减免税进口”字样,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不作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减免税物资,在相应明细账中标注“减免税进口”字样;

8.2.3  “库存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的二级科目为“国内贸易”、“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8.2.4  设有辅助账簿对来料加工的进出口保税料件等非企业所有的存货进行数量核算;

8.2.5  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货物时,按被代理企业建立相应代理费收入明细账;

8.2.6  企业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根据财务制度,选择相应记账方法做出会计处理;

8.2.7  企业在登记涉及进出口商品的“库存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有关辅助账册和编制相应凭证时,准确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码、手册号,或单独设置台账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手册号及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号。进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上的其中一个计量单位一致。

9    单证资料保管规范

9.1   进出口业务有关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等)纳入会计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妥善保存;

9.2   企业建有进出口业务登记台账,详细登记业务部门、业务员名称、进出口业务的性质(代理或自营)、被代理单位、报关单号码、手册号码、进出口时间、核销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规格、申报价格以及收付汇情况;

9.3   上述保管资料及台账真实、准确、合法;

9.4   企业按照以下期限保管相应资料:

9.4.1  银行存款与现金日记账保存25年;

9.4.2  仓库库存账包括库存商品账、入库单、出库单、送货单、退货单等,保存15年;

9.4.3  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账册,保存15年;

9.4.4  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税单、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存3年;

9.4.5  保税货物项下的进出口报关单、手册复印件、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在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保存3年;

9.4.6  减免税货物项下的进出口报关单、减免税批件、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业务资料,在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保存3年。